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03-16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度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是1999年度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以后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的报送范围均比照办理。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省局。
  网址为:centre\jkc\zjsy
  三、各地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四、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税收计会统“优质快报”竞赛评比的范围,定期通报报送情况。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