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40号 发布日期:2000-03-08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牵涉面广,推行难度大,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国税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级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室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广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刊、板报、宣传手册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宣传到有关部门和企业,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真正了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系统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分步实施。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我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总体原则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商业;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推行一批,巩固一批。省局决定,今年我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具体推行户数和时间,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另行通知。
  四、密切配合。防伪税控系统技术要求高,业务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流转税管理、征收管理、计算机管理等部门要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两卡”发行、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技术服务单位的联系和配合,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共同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12月 国办发[2000]12号)(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