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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2-21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按照《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数据的数据质量和及时上报。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2000年省局暂以上年入库营业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三、数据报送时间和方式。每月12日前通过电子信箱上报前一月的数据。2000年应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
  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数据库软件应用培训。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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