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2-03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退税率以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三级审核”制度,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凡是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无论从何处海关报关出口、采取何种方式结汇以及出口企业是A类、B类还是C类,一律要发函调查;除对其退税单证是否真实、齐全及电子信息等进行常规审核外,还要重点审核收汇、付款及业务成交过程是否正常;确定有无“四自三不见”嫌疑,并在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
  三、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对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要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查实后按规定办理。凡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的,报省局转报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