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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02-01时效性:有效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淮北、淮南、宿州、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1999]76号),要求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分处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单位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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