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石油公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1-25时效性:有效

安徽省石油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抵扣期初进项税款的请示》(皖石[1999]财字第485号)悉。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每月自行计算抵扣。为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以(国税发[1998]108号)和(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停止了上述办法的执行,规定自1998年7月起,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抵扣。企业可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前的欠税;抵顶欠税后的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我省一直是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的。目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以前年度欠税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审批抵扣也正在陆续办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可延期到2001年。因此,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予以抵扣。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