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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9]71号 发布日期:1999-04-20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范围;
  (二)有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有无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企业至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具体检测单位名单附后)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三、经检测合格后,企业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认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免税通知后,才能给予企业免税照顾。
  六、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检测和审核手续,否则,国税机关停止其免税,并有权追回相应已免的税款。
  申请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七、各地要建立免税饲料产品的企业档案,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控。市、地国税局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将所辖免税企业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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