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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法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政法[2015]1671号 发布日期:-

  政法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法类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法类补助资金,具体涉及公检法司、工商、地税、军区、武警部队等领域(以下简称省直政法部门)对下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法类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
  第五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体现部门重点工作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按照规范有序、职责明晰、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法类补助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八条 省直政法部门对政法类补助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九条 市县级政府对省下达的政法类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具体分配由省直政法部门提出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结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通过补助市县下达,中央财政下达省直政法部门使用的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政法类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直政法部门,省直政法部门须在二十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在收到预算指标后三十日内下达市县或分配省级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对下政法类补助资金,省直政法部门须在编制下一年度年初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六十日内下达市县(区)。
  第十五条 政法类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中央财政有明确要求的,按中央文件规定使用。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会同省直政法部门组织开展政法类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政法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度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省直政法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政法类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政法类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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