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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1-17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泸州银行、长城华西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遂宁银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四川省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制定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并经2025年第1次集体审议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试点所称绿色外债,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人民币、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试点政策允许上述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市(州)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应认真落实试点任务,密切跟踪监测辖内试点情况,依法对相关企业和银行加强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8-85261002。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5年11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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