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发改收费联[2025]608号 发布日期:2025-11-17时效性:有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2023-2025年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情况的函》(吉林函〔2025〕237号)收悉。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考虑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草原生态恢复关系的基础上,结合省林草局报送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对象及范围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草原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收取4.50元。
  2.天然草原(含其他草地)每平方米收取2.70元。
  3.人工草地每平方米收取5.40元。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
  1.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由税务部门按照省与所在地市、县2:8的比例缴入国库。
  2.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