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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6]39号 发布日期:2026-04-13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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