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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系统可否按购销凭证提缴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黔地税函发[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10-09时效性:有效

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报地直征收分局关于烟草系统可否按购销凭证提缴印花税的请示》(铜地税呈[20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因此,对烟草系统因有上级指令性购销计划而不与其购销单位再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其购销凭证或发票属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此复。
  二○○○年十月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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