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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0-09-29时效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000年9月14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税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强化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管理,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执法及征收管理不规范行为。个别地方的作法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相符合,既干扰了正常的财税工作秩序,造成了财税收入的流失,又削弱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税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收入、配置资源、调节分配、稳定经济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依法治税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税收、全局与局部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各级领导要重视税收法制建设,把依法治税纳入依法治地(州、市)、治县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地带头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财税方针政策,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切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税收管理权限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或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搞变相减免税收。凡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地区,将相应核减该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强化税收征管
  各级财税机关要加快“科技兴税”步伐,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源控管,坚决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既要做到依法征收,又要做到依法减免;既要坚持应收尽收,又要防止收过头税;既要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力,又要立足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从严治队,努力提高财税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要严肃财税纪律,禁止包税、变相包税,严禁混级混库、违规划转税款、买卖税款、乱提手续费、乱设过渡帐户等。对违反税收法纪的,除如数清理追缴违规金额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抓好依法纳税、协税护税工作
  税收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积极协税护税是社会各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财税部门执法,建立起全社会、多层次的守法护法体系,树立守法护法光荣、违法抗法可耻的风气,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配合税收工作,同时对财税执法情况加强监督,共同营造一个既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优良税收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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