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不执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地方企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由现行盈利企业550元,亏损企业350元相应调整为:盈利企业800元,亏损企业600元。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前列支工资的政策规定,加强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的人员的核实和审定。
二000年元月二十八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不执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地方企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由现行盈利企业550元,亏损企业350元相应调整为:盈利企业800元,亏损企业600元。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前列支工资的政策规定,加强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的人员的核实和审定。
二000年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