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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黔地税发[1997]38号 发布日期:1997-03-31时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管理费提取方式中选择一种:①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②确定合理定额进行分摊。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结余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相应核减下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和数额。
  总机构管理费按比例(分摊)向下属分支机构及企业应提未提足部分,次年不得再向下属分支机构及企业补提。
  (三)企业选定管理费提取方式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程序,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提取方式一经选定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逐级报省地方税6?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一)凡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同在我省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二)总机构管理费实行一年一批。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核上报,省地方税务局不予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办法执行时间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从1997年起开始执行。
  四、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支出的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查范围。
  五、上交行政管理费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可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集体企业所得税及财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14号)“按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计提行政管理费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不执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如这些企业中确属设有总机构需要提取管理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一经批准执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办法的,同时应停止执行原有提取行政管理费办法。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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