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在布置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加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所得征税问题
(一)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
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经营的所得,也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三)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购买公债利息所得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三,关于政策性补贴征税问题
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为国家补贴的项目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合并报表企业征税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95)黔财会字第23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为综合反映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要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但是,这类企业(不含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公司、总机构)在纳税时,必须以独立编制个别会计报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纳税单位,按其编
制的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利润,经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所得税.
五、关于若干税前扣除项目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5)81号文件规定:
1.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2.纳税人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舰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
支。
4.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为适应代理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文件执行,即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
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费,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
资总额。
六、中方投资者从外高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在布置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加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所得征税问题
(一)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
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经营的所得,也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三)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购买公债利息所得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三,关于政策性补贴征税问题
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为国家补贴的项目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合并报表企业征税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95)黔财会字第23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为综合反映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要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但是,这类企业(不含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公司、总机构)在纳税时,必须以独立编制个别会计报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纳税单位,按其编
制的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利润,经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所得税.
五、关于若干税前扣除项目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5)81号文件规定:
1.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2.纳税人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舰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
支。
4.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为适应代理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文件执行,即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
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费,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
资总额。
六、中方投资者从外高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