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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黔地税一字[1995]47号 发布日期:1995-03-01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企业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弥补亏损的范围问题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财会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在税前弥补。
  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的,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二,关于弥补亏损执行年限问题
  凡纳税人1992年度前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即亏损弥补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并连续计算已发生亏损的弥补年限,凡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于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问题
  (一)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例如,某纳税人1993年度发生亏损20万元,其连续弥补期只能是1994、1995,1996、1997和1998年,假定这5年该纳税人各盈利3万元,均可用弥补1993年的亏损,但到1998年底时,尚未弥补完的5万元亏损则不能延续到1999年弥补。如假定上例中的纳税人1994年至1997年均为亏损,1998年盈利为10万元,由于1993年度的亏损弥补期到1998年已达5年,就只能以1998年盈利的10万元弥补1993年的亏损,这样,剩下的10万元因连续弥补期已满5年,不能再在1999年继续弥补。
  (二)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例如某纳税人1993、1994,1905、1996和1997年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亏损额分别为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共计35万元。这样;1993年的弥补期为1994年至1998年;1994年的弥补期为1995年至1999年;1995年的弥补期为1996年至2000年;1996年弥补期为1997年至2001年,1997年弥补期为1998年至2002年.假定该纳税人1998年盈利6万元,则应首先用于弥补1993年的亏损5万元,剩余的1万元可继续弥补1994年亏损6万元中的一部分。如该纳税人1999年盈利7万元,应首先用于弥补1994年亏损还未弥补完的5万元,剩余的2万元可继续弥补1995年亏损7万元中的一部分。以下的按上述顺序类推。
  四、关于弥补亏损后仍有所得征税时适用税率的问题
  纳税人上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五、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弥补亏损问题
  如果投资方企业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境外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七.关于纳税人亏损额确定的问题
  纳税人亏损额的含义,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和财会制度规定,严格审查企业财务决算,核实亏损金额,防止企业虚列成本,乱摊费用,扩大亏损额或搞虚亏实盈。
  八,关于弥补亏损审批管理权限问题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用下一个年度所得弥补时,要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可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弥补亏损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需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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