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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热点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29时效性:有效

  1.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2.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4.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答: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下载《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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