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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铂金、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发[2025]77号 发布日期:2025-10-28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7号)第一条关于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内容,废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第一、四、七条有关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内容。现将具体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海关停止执行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申报进口的有关产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25年11月1日起,海关停止执行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申报进口的有关产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于2025年11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上述铂金、毛坯钻石、成品钻石,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在2025年11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境的,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于在2025年11月1日前已出具但未核销的毛坯钻石有关《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主管海关应及时作废,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重新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为落实上述铂金、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的要求,总署已对通关参数进行了调整。针对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不再办理即征即退,自2025年11月1日起上海海关停止通过即征即退小程序出具《收入退还书》。
  六、请各关、税收征管局(广州)做好上述政策调整有关执行要求的解释辅导,引导企业合规申报,加强涉税风险防控。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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