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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27时效性:有效

各资金监管行:
  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资金监管行履职尽责,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协会公告〔2022〕25号发布)以及相关配套通知,现就资金监管行履职要点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完善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资金监管行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完善募集资金监管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和操作流程,加强对交易商协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账户设立等自律规则的学习,确保账户管理、划款审核、用途核查、底稿留存等相关环节的合规运行。资金监管职责与存续期管理职责由不同部门或业务条线承担的,资金监管行应建立畅通的内部沟通渠道,确保严格落实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切实履行资金划转的审核职责。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划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资金监管行应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与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一致。对于划款指令与约定不符、材料不齐全、疑似不合规的划款申请,资金监管行应审慎划款,必要时可依据监管协议拒绝放款。
  三、核实新的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拟用于偿还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的募集资金,确有划转至其他账户需要的,资金监管行在收到发行人划款指令时,应通过获取新的监管协议或发行人披露的变更公告等文件,核实拟接收募集资金的账户已设置为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对已划转至新资金监管行的募集资金,由新的资金监管行承担监管职责。
  四、切实开展用途核查。资金监管行应按照穿透原则管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每一流经账户进行跟踪穿透核查,直至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获取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披露用途使用的必要凭证,并妥善保存核查、验证材料等工作底稿。
  五、配合辅导及监测排查等工作。资金监管行应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相关辅导及监测排查等工作,同时,也应配合交易商协会不定期开展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等有关事项的排查和检查。
  六、若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反自律规则要求,或存续期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的情形,资金监管行可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10月2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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