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密切跟踪监测辖内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相关企业和银行加强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4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