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24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密切跟踪监测辖内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相关企业和银行加强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4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5年10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