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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注协[2025]64号 发布日期:2025-10-24时效性:有效

各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已于2025年10月20日经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0月24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2025年10月20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财会监督深化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单位会员登记工作,根据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注册地在吉林省且已取得吉林省财政厅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入会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备案等工作。
  事务所单位会员登记和注销备案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受理。
  第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入会登记是指新设立事务所申请加入中注协,成为其单位会员,中注协单位会员同时为省注协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新设立事务所应当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20个日内,由1名事务所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到省注协办理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入会告知和诚信谈话。
  事务所办理入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原件1份(格式见附件);
  2.省级财政部门准予执业许可批复原件1份;
  3.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事务所办理入会登记同时办理完成包括合伙人(股东)在内的所有执业会员转入该事务所的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新设立事务所的入会告知和诚信谈话工作。
  由省注协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行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围绕事务所诚信文化建设进行谈话。
  第七条 事务所办理入会登记后,登录中注协官方网站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八条 变更登记是指事务所变更事项取得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单位会员登记备案工作。
  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事项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批准文件原件到省注协办理单位会员变更登记。
  事务所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可通过中注协官方网站打印新的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注销备案是指财政部门注销事务所执业证书后的单位会员备案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注销执业证书后,事务所的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事务所应当自注销执业证书之日起10日内,持注销执业证书文件到省注协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
  经 财政厅(局)审批同意,本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现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负责人(签字)
  (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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