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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07

  问:甲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该不良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临近到期日或剩余基础资产规模低于设定阈值从而触发清仓回购条款时,甲银行有权以届时不良贷款的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回购该信托计划所持全部剩余基础资产。在此交易安排下,甲银行应如何对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取得的不良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本问题中,甲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信托计划时,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了所转让的不良贷款,当触发信托合同的清仓回购条款时,甲银行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回购信托计划基础资产中的剩余不良贷款,实质上是购入一项新的贷款,甲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按清仓回购时点该贷款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确认,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要求对该贷款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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