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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22时效性:有效

南宁、钦州、崇左市市场监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
  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四条 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尊重意思自治、形式审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应当按照实名登记有关要求,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类型和有关登记规范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或备案的文书材料,相关材料由经营主体自行备存。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经营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第八条 经营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或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填报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经营主体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名称登记法律、法规要求的名称。
  第九条 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经营主体主要行业或经营特征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可以选择在经营范围中登记全部经营项目;也可以选择仅登记主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无需登记。
  第十条 经营主体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登记机关无需审查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推进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经营主体需要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体系,实现登记工作的标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经营主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全程线上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经营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涉及撤销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桂市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文书格式)
  附件
  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

经营主体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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