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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21时效性:有效

  1.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北京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文件规定:“一、我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
  (二)由查账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新办独资、合伙企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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