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二]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二)
声明:对实务问题的解答内容仅代表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实务问题:某资产评估师在一项追溯性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过程中,拟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师收集资料时,获取了被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操作日期间已实际发生的相关收益及成本(费用)数据及相关资料。评估操作日,预测被评估对象未来现金流量时,是否可将已经发生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数据作为预测数?
问题解答:
一、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追溯性评估是以过去的时点为基准日的评估,在资产评估实务中,一般以委托评估的基准日距评估操作日(一般月或季末)超过一年以上,为追溯性评估,主要应用场景是为过往交易定价公允性、司法诉讼、税基确认等提供价值参考。追溯性评估应遵循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结合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实务,收益法评估涉及三个基本参数:一是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收益额),并且能被较为合理地估测;二是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收益期);三是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在追溯性评估中,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将评估对象的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倒推至评估基准日。
收益额有两个比较明确的特点:一是收益额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额,而不是资产的历史收益额或现实收益额;二是收益额通常是资产的客观收益,而不一定是资产的实际收益。
二、追溯性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测算
通常情况下,追溯性评估中的预期收益包括追溯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操作日的预期收益和评估操作日至收益结束日期间的预期收益。
首先,追溯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操作日的预期收益,对于评估基准日属于预期收益,对于评估操作日则属于历史已形成的收益。追溯性评估时,该期间作为预测过渡期,收益涉及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负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等可以实际发生数为基础,履行评估程序,剔除基准日后非正常经营因素影响,从客观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确定过渡期收益,而不是直接使用实际发生数。
其次,评估操作日至收益结束日期间的预期收益,对于评估基准日、评估操作日均为未来预期收益,应履行评估程序,按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预测。
三、追溯性评估实务中预期收益测算的两种情形
在实务中,追溯性评估预期收益测算会碰到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开展追溯性评估之前,对评估对象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委托人需要对原经济行为进行整改完善的;第二种是开展追溯性评估之前,对评估对象开展过评估,委托人需要对原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判或鉴定的。
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在适用收益法的前提下,追溯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操作日的预期收益,可以实际发生数为基础,履行评估程序,剔除非正常经营因素造成的影响,从客观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调整确定预期收益,而不是直接使用实际发生数。评估操作日至收益结束日期间的预期收益,对于评估基准日、评估操作日均为未来预期收益,应履行评估程序,按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预测。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在适用收益法的前提下,评估对象与、范围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根据当时已实现经济行为确定的,通常不考虑追溯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权利状态、登记状态、物理状态等的变化,评估依据通常应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评估参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已发生、资产评估师已知的情形。追溯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操作日的预期收益,不能简单地以实际发生的收益及成本费用数为基础。既然是追溯评估,应该回到过去的时点,根据过去时点的情况对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益和成本作出判断和测算。评估操作日至收益结束日期间的预期收益,对于评估基准日、评估操作日均为未来预期收益,应履行评估程序,按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预测。
执笔人:普洱诚挚 谢太明
一审审核人:云南怡成 沈国刚
终审审核人:云南中和金乾 唐春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