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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法字[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11-24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上报一次。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完成。
  二、各局对本辖区内所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分别于当年的9月1日和次年的3月1日之前,将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区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执行。
  各地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忻报告。统计报告应包括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与不足,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各地请将上述分析报告和统计表放到广域网centre下的法规处目录中。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1995年2月13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内国税法字[1995]55号)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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