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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各区耕地占用税执行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地税[2000]171号 发布日期:2000-11-13时效性:有效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税率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四字[2000]第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应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对此考虑到原郊区与回民区、玉泉区、新城区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不大的实际,为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原郊区重新划归的乡(镇),应继续执行原定税额。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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