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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0]159号 发布日期:2000-10-24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发[2000]15号)执行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办法的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现将有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区局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认定书》(表样附后),从2001年起,各地在开展认定工作时统一使用,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针对大型机械、大宗商品的销售成本较高这一实际,经测算,现定大型机械销售、大宗商品批发业的纯益率的最低档为3%。大型机械销售、大宗商品批发业的认定标准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分类比例,与各盟市直属征收局所管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这些企业一般是当地骨干企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财务核算比较真实,因此,对各盟市直属征收局所管企业的分类比例由盟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然后报区局备案。
  四、对企业分类后因不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滞纳金加收日期应从企业分类之后不按期预缴税款的期限算起,对企业因改变类别补缴的税款不再加收滞纳金。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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