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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内部食堂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0]146号 发布日期:2000-10-17时效性:有效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内部食堂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食堂,实行独立核算(包括承包、租赁经营)形式的,不论对内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实行非独立核算形式的,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和来源于本单位的招待补贴收人不征营业税。内外划分不清的要一并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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