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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91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研究,税务检查证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制作,由区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税务检查证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管理,各级稽查局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部门。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从事税务检查的正式税务人员(包括稽查、税务所专职检查人员、各级涉外税务及征收、管理部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等)。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对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代征员一律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
  四、各级地税局要认真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准备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在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认真登记造册,集中到盟市稽查局上缴区局统—缴销。凡未缴销的一律不得换发新证。
  五、各级地税局应将本单位履行税务检查的正式税务人员,按照附表(见《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要求进行登记造册,严格审核并经领导审批签字,待《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下发后(区局拟在10月份举办《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班,同时下发该软件)将同意办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信息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区局。
  六、各级地税局在登记造册录入人员信息时,应根据区局所列号码按顺序一一编号,并附2寸彩色底色为天蓝色免冠正面着春秋装近照2张,并于11月15日前盟市稽查局统一汇总上报区局稽查局。
  七、各级地税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批《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准备工作,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
  附件: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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