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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稽字[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9-09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制作。
  二、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
  三、请各级国税局将本单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正式税务人员(包括稽查部门和税务所专职检查人员、各级局领导及其他各业务部门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写,逐级汇总后上报区局,并附底色为于蓝色、着春秋税务制服的免冠2寸彩照2张(背面注姓名)。
  四、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对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代征员一律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五、核发税务检查证工作统一由各地国税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
  附件:
  1、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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