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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流字[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9-01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于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来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废渣含量的检测鉴定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而目前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出自众多部门,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要求区局加以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的征免税管理,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检测鉴定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并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的税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从技术上保证免税建材产品的检测质量,统一规范检测口径,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区局决定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检测机构,全区统一授权由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第十一站负责,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报告式样附后)。对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等一律不予认可。
  具体分工是: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负责水泥及其它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废渣含量的鉴定;第十一站负责砖瓦等建材产品废渣含量的鉴定。
  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601号,电话:0471-4963328,传真:0471-49555202,邮编:010010。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一站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24号农业大厦4号信箱,电话:0471-1956807,邮编:010010。此前经其他机构检测并享受了免税优惠的建材产品,企业务必在今年的11月底前,重新办理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鉴定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免税政策资格。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要主动参与受检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检测的科学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二、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第十一站,要在取样后15日内出具一式五份的检测鉴定报告:一份由检测机构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备查,一份交企业存查,另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审核企业申请免税的依据(其中一份转报盟市国税局备案)。
  三、为确保享受免税照顾的建材产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对经国税部门批准免税的建材产品,我区暂确定为每年复检一次;但对一年期内确有必要抽检的,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委托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八站、第十一站随时抽检。对经检测鉴定废渣含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自治区国税局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对其免税照顾。
  四、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只能作为享受免税的依据之一,具体免税的办理,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废渣含量检测的取样方法及制定的地方考核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将另行下发。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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