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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销售有价通信卡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0]112号 发布日期:2000-09-01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力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区联通电信业有价通信卡销售业务发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现将启用《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销售有价通信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销售联通有价通信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通知要求,一律使用《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
  《专用发票》为定额发票。成品规程190mmX60mm=64K;票面金额分为50元和100元两种。防伪标志及管理要求同地税管理的其他发票。
  三、印制程序
  《专用发票》印制数量由联通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提供,自治区地税局审定后统一印制,并向各盟市地税局发放。各盟市地税局要对《专用发票》实施统一严格管理。《专用发票》的印制费用,由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与自治区地税局统一结算。
  四、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旧票延用到2000年9月30日废止。
  五、几点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在启用《专用发票》前,要以公告形式告知用票单位和消费者,明确使用范围、启用时间及相关要求。
  2、要符合用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3、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启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应及时向区局反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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