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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计函[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8-23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开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使用一式三联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完税证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并于2000年9月25日前发放到各地。
  二、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及免税专用章统一由各盟市国税局负责刻制,其专用章刻制的形状、尺寸规格、字体、刻制内容、刻制方法除按总局《通知》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刻制的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免税专用章,须在征收机构名称前和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免税专用章)上方加刻蒙文。
  (二)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参考1998年区局统一刻制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但在征收机关名称前加刻“内蒙古”,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国家税务局”,可刻制为“内蒙古托县国税局”;盟市所属直属分局、市(地级市)所属行政区征收局必须在“内蒙古”后直属分局或征收局前加刻盟市名称,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国家税务局”,可刻制为“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国税局”。
  (三)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免税专用章的刻制,字体一律采用正楷略长形4号字。由于专用章有蒙汉两种文字,且征收机关名称字数较多,各盟市国税局在组织刻制中,一定要选择比较好的材料和技术过硬的刻制章戳厂家刻制,确保专用章的质量。
  (四)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刻制到税务所(中心税务所、个体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等基层税务机关),并根据征收单位数量,以旗县级征收机关为单位,按《通知》规定的编制方法设置编号。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只刻制到旗县级征收局,每个旗县级征收局一枚。
  (五)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免税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务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区局计统处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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