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字[2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07-21时效性:有效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一经发现农村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多摊提管理费问题,要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