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章戳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62号 发布日期:2000-06-09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税收征管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区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章戳,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新的农业税收票证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8月1日。8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8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地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二、已停用的旧的农业税收票证,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28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税收票证章戳规定
  (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收票证上套印的用以证明其合法性的专用章戳。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填开税票后加盖于农业税收票证上专用的戳记。不得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等其它章戳代替票证征收专用章。
  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的内容:专用章应刻制“XX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所(分局)农税征税专用章”字样。旗(县、市、区)机构名称中不刻自治区、盟市名称。各盟市局直接征收或盟市的税务分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前加盟市名称。
  (三)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
  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税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签的退库业务专用章。
  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的内容:专用章应刻制“XX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所(分局)农税退库专用章”字样。旗(县、市、区)机构名称中不刻自治区、盟市名称。各盟市局直接征收或盟市的税务分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前加盟市名称。
  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由各盟市统一组织进行刻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2、农业税收票证章戳式样(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