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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加盖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流字[2000]52号 发布日期:2000-05-31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所用防伪标识总局不再统一印制,由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从今年起我区不再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防伪标识,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具体式样附后),对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的“年审机关”至“年审日期”之间加盖专用章(覆盖“年审机关”与“年审日期”)。
  年审专用章由各地国税局按照区局规定的规格、式样自行刻制。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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