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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05-23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文件精神,要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为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此项工作,建立起我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标准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即以1999年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若当地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企业较少,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重点税源户税收收入之和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二、企业代码编制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6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6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化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
  (二)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超过18个汉字。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位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
  (五)自定义代码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位至26位,自定义代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着重对营业税税源进行管理,同时兼顾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主要税源的管理,以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自治区)级、地(市)级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
  四、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由“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见附表)组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人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
  五、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其报表由企业填报,报送分管税务机关,盟(市)税务局汇总后,于月后20日内上报区局计划统计征收处(节假日顺延)。
  六、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盟(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七、考核与奖惩
  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2000年应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报送制度从2000年6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按时报送五月份重点税源报表。
  总之,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努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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