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税字[2000]319号 发布日期:2000-05-08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自治区的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高校后勤实体既对内提供服务,同时又对外提供服务的应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划分对内和对外收入,保存相关凭据,并按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免税单位和收入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从重处罚。
  二、基层税务部门要对所管高校后勤实体进行一次纳税辅导,重点辅导该文件内容及内外划分问题。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