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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45号 发布日期:2000-04-09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我区征收、管理、稽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际,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与规范化管理稽查审计考核及复审复核工作一并进行。
  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应结合税务稽查检查计划进行,确定重点,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拟定适当的复查比例,提出复查工作计划并上报上一级稽查局。开展工作时要下达复查通知,工作结束后形成复查报告,作出复查结论及书面鉴定。对于各级稽查部门已稽查检查过的案件,在进行复查(二次检查)时可按复查统计,但复查结论等资料要齐备。
  四、各盟市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及时沟通、反馈复查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局,并于本年7月底之前和次年元月底之前向区局报送复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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