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03-16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基础管理人手,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税源帐户,准确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税源的变化情况等,为测算税源和加强征管提供可靠的基础性资料。
  二、鉴于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和帐制不够健全等现象普遍存在,各地要把中小企业的分类作为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按纯益率征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中小企业户数比例,在区局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大,前提是不影响汇算清缴工作40%的汇算复查面。通过这项工作,促使企业建帐建制,不断完善财务核算体制,最终实现税收的查帐征收。
  三、从2000年起,各地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报一份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