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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国税征字[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3-03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启用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以下简称《新规程》)将从2000年正式启用。鉴于新旧规程的衔接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可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需修改现行软件、流程或制度的,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局。
  二、实行属地管理问题对所有个体业户以及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论有无营业执照或在何地办理的执照,均实行属地税收管理。各基层局在划转、移交工作中除要严格按《新规程》的要求办理外,还应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处理和软盘、档案等资料的交接。
  此项工作应于5月底以前完成。
  三、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一)除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外,下列情形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一是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期限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二是对靠挂的或名义上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三是对实行转制、承包、租赁或在封闭、半封闭市场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论采取何种税款交纳方式,均应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四是兼营增、消“两税”项目或产品的“营业税户”。
  (二)准允办理停业的范围原则上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但对确属季节性生产经营纳税人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停业的非“双定”户,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停业核准的期限原则上按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三)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登录、打印的相关表、证、单、书中的纳税人识别码应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四、管户责任制问题结合税源管理的落实,对个体业户的管理实行按地段(片)划分、户籍管理责任到人、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的办法。税源管理责任人每月至少到“管段(片)”1至2次;各基层局每年至少开展1至2次“拉网”清查。在下户清查后要按照税源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做好情况登记、反馈等工作(包括下户“销号登记”和发现新情况填写、传递、反映“调查表”等),此项要求列入日常目标考核内容。
  五、改进申报纳税方式问题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体申报纳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定期定额户全部试行“申报完税一体化”。业户在申报纳税时不再另填报申报表,但必须在专用的带有申报内容的完税证上签章,以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
  (二)对不易控管及偏僻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收,可实行巡征或委托代征的方式。
  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另行下发。
  六、发票管理问题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业户,均可按规定领购发票。要鼓励纳税人使用发票,并在发售中提供方便。发票领购方式原则上采取验旧购新,确属需要可采取交旧购新。对每个业户每次购票数量原则上按1个月使用量掌握,至少2本,以保证其正常周转使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核手续要严格,供票人及时、通畅,实行全月工作日办理制。对因经营项目或产品特殊,现行“限额发票”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经旗县局长批准也可使用通用普通发票或剪贴式发票。提倡、鼓励、要求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规范并监督纳税人填开、使用和管理,加强检查,加大违章处罚力度。
  七、调整税收定额问题
  (一)税收定额核定与调整的程序、手续、文书等要严格按《定额管理办法》及《新规程》办理。同时核定与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必须录入计算机,以便查询,并作为填开、打印“双定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
  (二)对所有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定额分行业、规模、地段等由盟市局确定并调控定额幅度(要向区局备案);定额的确定除按规定办理外,必须由旗县、市区局在规定的幅度内审核、批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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