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2-23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问题
  目前我区各地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农税、计会、征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因而我区农业税收票证必须由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管理。
  二、鉴于我区农业特产税征管实际,我区不实行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三、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年。
  四、农业税收票证损失问题发生《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票证损失,应由受损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旗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后,由旗县报盟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备案。盟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发生票证损失,报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新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另行通知。
  六、新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票证管理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