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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01-13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精神,在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区局准备制定分类稽查检查实施办法,并采取“一上一下”的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即接此通知后,各盟市要先制定各自的全年税务检查计划,该计划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户、征管日常检查户和稽查检查户。各盟市在计划中要分旗县局列明计划检查户数,并注明全年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等情况,区局审批计划后转发全区执行。各地制定的检查计划要与对纳税人实行A、B、C、D划类征管工作结合进行,如认定为A类的企业,第二年免查,依此类推。各地制定的全年稽查检查计划务于元月28日前上报区局。
  二、从2000年开始,区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专项检查。各地根据需要于年初制定较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重点、内容和范围等。检查计划由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分别提出,稽查局汇总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检查工作。
  三、各地对企业每实施一次检查,必须做到检查所属期至少为一个会计年度,且各税种查全、查细、查深、查透,同时要将规范化管理考核确定的18个率和国家税务总局考核确定的10个率作为检查内容。在对国有企业检查时,如涉及到农牧业五税的,也一并进行检查。
  四、各地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如认为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等有疑点,需进行实地检查或者查处举报案件、协查以及上级批办的检查任务,可不列入税务检查计划之内。
  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精心部署,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检查次数,确保稽查检查质量和检查重点,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区局,以便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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