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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01-13时效性:有效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免征地方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内电财[1999]147号)收悉。经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地方企业债券,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作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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