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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0-16时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区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修改为(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2-5元。已经 年 月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元至12元。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从西藏实际出发,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 号),明确西藏区域内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3元至5元。
  二、修改内容
  结合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审计、检查等工作反映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对藏政发〔2010〕74 号文件内容进行逐项研究认为,除“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需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政策影响
  拉萨市所辖除城关区外其他各县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统一定为1.5元/平方米,所辖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比照其他各县县城所在地1.5元/平方米税额标准执行。樟木口岸和吉隆口岸是对外开放的边贸口岸,也是经济较活跃的两个建制镇,日喀则市将以上建制镇土地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平均每平方米税额标准为2元。其他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我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实际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限为1.5元,因此,将下限0.3元调整到0.42元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无影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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