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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10国道麻花沟收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1-07时效性:有效

阿盟、乌海市地税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乌海设在阿盟乌素图地区国道收费站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阿地税发[1999]248号)和《关于乌海市交通局设麻花沟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缴纳营业税的请示》(乌地税发[1999]24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经我局实地调查研究后批复如下:
  一、110国道麻花沟收费站所取得的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阿盟2%、乌海80%的比例征收营业税。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该收费站应全额向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每一季度终了后由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按以上比例划拨阿盟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
  三、以上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入库税款不再划分。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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