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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6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内税函[2023]255号 发布日期:-

民盟内蒙古区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促进内蒙古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提案(第0269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了鼓励风电、光电等绿色能源产业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也明确了光伏发电企业有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口径,有力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国家层面:一是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层面:一是制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内财税〔2017〕2010号),明确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维护、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制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明确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时间、对火电原材料煤炭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权限在国家层面,自治区无权制定,我局将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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