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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内财企[2004]163号 发布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招标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事宜的复函》(内财企函[2003]23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招标收入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从专户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收入的70%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余额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30%调入预算内平衡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招标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理、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收入使用范围为:
  一、为扩大外贸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进行的出口产品展促销活动;
  二、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洽谈活动;
  三、为促进外经贸及口岸事业发展的各种调研活动;
  四、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五、组织外经贸人才培训;
  六、扩大外贸出口和加大招商引资开展的对外宣传活动;
  七、进出口配额招标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不超过招标收入的10%安排招标业务费,用于进出口配额招标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的业务管理,包括组织商品配额招标、办理招标收入缴入专户,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招标收入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对资金缴户和使用进行监督等。
  第六条 招标收入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年初或上年末,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办理拨款时,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具体支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自治区商务厅要向自治区财政编报支出决算。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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